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