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对造成的地质灾害、土地损毁、地下含水层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完成恢复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