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依据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对造成的地质灾害、土地损毁、地下含水层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完成恢复治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