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采矿权人应当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