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标准,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