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和技术评估评审。开采价值低于环境恢复治理成本的,不予采矿许可并说明理由;技术评估评审未通过的,交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完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