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国土房管、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协助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