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