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来源包括:(一)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