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见义勇为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一)协助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二)协助见义勇为人员办理相关权益保障事宜;(三)走访、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四)慰问和帮扶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五)宣传见义勇为典型事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