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损害,法律规定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