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

未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