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再办理收费等手续;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