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