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