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三条有效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群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等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