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二条有效经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