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四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表彰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