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盗窃、破坏地名标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