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新命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设置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