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新命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设置地名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