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设置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醒目、清洁、完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