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设置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醒目、清洁、完好。

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