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龙塘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和水质状况或者供水变化等情况,依法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