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塘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龙塘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塘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龙塘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农业、林业、卫生、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渔业、旅游、交通运输、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