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相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