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林业、花卉苗木种植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自然植被、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