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龙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前,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