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塘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降低农药、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龙塘饮用水水源。

龙塘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从事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