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园的义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园事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