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