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所属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体育、文化旅游、地震、民宗、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