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由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