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罚款;未经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开展其他公众活动的,由城市公园管理单位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