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公园应当设置下列标识:
(一)在城市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城市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二)在城市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
(三)在城市公园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四)在城市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五)在城市公园内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公园各类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外文标识。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