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公园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于每日六时至二十一时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进行,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