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系统操作文件等与电梯运行安全相关的信息,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电梯制造单位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