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九条有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合格电梯;(二)电梯机房应当符合电梯安全运行通风要求;(三)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接警讯息应当畅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