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