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底坑、井道和机房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电梯运行维护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情况。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财政、教育、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