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电梯制造、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梯制造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项目建设单位新安装的载人电梯未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