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有效处置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