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继续使用的;

(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使用管理单位未申请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

(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施工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