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继续使用的;(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使用管理单位未申请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施工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