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检验,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