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安全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电梯经安全评估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估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更新、改造、修理或者予以判废的评估意见。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