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聘用无维护保养资格人员;

(二)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三)使用报废零部件用于维护保养业务;

(四)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