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