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地区人大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