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