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列入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的监督与检查,督促生产、销售、维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