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