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不予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