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