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占用或者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